[48]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75页。
从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的政治实践来看执政党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在推进国家和地方改革,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和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政治领导作用。(一)关于什么是宪法实施 什么是宪法实施?对于这个问题宪法学界有不同的解释。
试想,如果没有政治原则关于坚持社会主义的规定,还需要专门制定这一例外条款吗?其次,特别行政区固然可以不遵守四项基本原则,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同样,也不能通过立法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这不同样体现了《宪法》第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9]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可详见殷啸虎:《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法学》2010年第1期。在此,我们不妨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例。[4]《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9页。从对1982年宪法的几次局部修改来看,都是以执政党的政策作为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指导原则,并在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修宪。
(这些政治性规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种审査机制是通过政治路径而非法律的路径进行的。[3]《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另一方面,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这不能成为政府不实施救助的理由。
在这里,不仅要进行程序的解释,而且还需要进行程序的修正和开发,于是,应否修改和开发,由谁来负责相关工作,何时、如何展开相关工作,往往需要通过组织内的裁量来决定。换言之,如果附近没有相关社会福祉设施,或者没有家庭服务员,或者建构了设施、配备了服务员,周边居民却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服务的需要,即使出现这方面的需要,应当如何应对相关需要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仅凭法律要件的认定是不充分的,还必须添加上计划裁量及优先顺位的认定等相对性判断《说明》在谈到宪法的实施时指出,如果要想把我国的宪法实施要求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第二,宪法实施的途径包括宪法遵守、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修改等,其中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进行专题研究。可见,宪法实施是依宪治国的核心要义。
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党政机关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服从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讲党性,就是讲政治。总之,《决定》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所以,有必要回归到宪法文本,以宪法文本为原点,从中总结和概括我国宪法实施的具体途径。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任务之一。
我们并不反对借鉴和吸收西方宪法学理论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理论,但是,我们在移植西方宪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将西方理论与中国问题进行嫁接,避免出现淮橘为枳的尴尬局面。基本权利相较于法律权利而言,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它不仅决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而且也是一般法律权利产生的依据。宪法监督是实现宪法直接实施的主要路径,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第一,党的领导和宪法实施的关系。
既然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那么党只有依宪执政,才能真正保障宪法的实施。其中,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
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围绕宪法实施着力思考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法律实施是发挥法律作用、实现法律目的、展示法律价值的主要途径。
这些制度在宪法条文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仰仗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一义务的履行。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宪法适用,即一定国家机关对实施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干预。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作了精辟的阐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是一个世界性的宪法学课题,但是我们必须用中国眼光去观察和审视这一问题。
只有坚持了党的领导,宪法实施才能得到最根本的保证。例如,当前我国备案审查制度面临审查弹性过大、审查权限冲突、审查标准模糊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依据宪法实施理论,逐一为这些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真正提升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效性。
所以,综合考虑宪法实施的具体性和独特性,得出的结论是,宪法实施的途径主要是宪法遵守、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修改。第三,推动宪法实施制度的创新。
第二,宪法实施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制度背景,突出宪法实施的中国特色。目前,我国已经有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在内的诸多宪法实施制度,如何提高这些宪法实施制度的实效性,是今后我国宪法实施研究的重点。
首先,宪法实施的根本目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由此看,宪法的实施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决定》为什么要重提宪法实施呢,对此,《说明》进行了很好的解释。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指出:好的宪法,贵在实施。所以,应当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党依宪执政提供领导方式和工作制度方面的建议,在维护党的领导地位的同时,不断提升党依宪执政的水平和能力。
按照上官教授的解读,目前,我国宪法文本中至少存在宪法遵守、宪法修改、依宪立法、宪法解释、依宪解释、宪法监督等六种宪法实施制度。宪法学者苗连营在《宪法实施的观念共识与行动逻辑》一文中指出:宪法实施实际上就是适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矫正违宪行为的活动,其关键在于通过对公权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査与监督以保护公民权利不被漫天飞舞的权力之剑所击伤。
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具体的制度实行。进入专题: 宪法实施 。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二是宪法遵守,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
如果说法律实施是法律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那么毫无疑问,宪法实施就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长期以来,学术界围绕宪法的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首先应当对现行的宪法实施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梳理,在完成实证分析的前提下,总结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存在的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推动宪法实施制度实现创新。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
同样,宪法实施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根本途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国情之下,究竟应当如何实施?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
宪法实施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上述宪法间接实施的活动也都纳入宪法实施的范畴,那么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也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决定》中提及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也就没有单独罗列的必要了。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又被称为宪法实施保障。今后,宪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按照《决定》对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描述和定位,为我国的宪法实施提供中国化的理论支撑。